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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流程第四步:二手房买卖税费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4-03-02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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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规定

 
  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并不只是建筑面积与单位面积售价的乘积,还需要交纳一些国家规定的税费。国家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列出了各种税费的税率、收取单位及收取条件。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登记费

契税

印花税

手续费

手续费

营业说

印花税

80元/套或80-
800元/宗

 6%或
3%或
1.5%

 5元

 3元/平方
米或5元/
平方米

3元/平方
米或5元/
平方米

5.5%或
差价×
5.5%
或免征

 5元



备注:

1、 以交易成交价和评估价高的一方作为计税基数。

2、 买卖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受理权属登记申请,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买卖房屋为非住宅的,自2002年9月20日起(含9月20日)受理权属登记申请的,按10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 转让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买方交纳;转让非住宅的,按每宗计征登记费,具体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由买方交纳。

4、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1.5%计征契税。

6、 销售房屋,按5.5%计征营业税;自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基数计征营业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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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将按3%税率征收契税,不再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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