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执行新办法 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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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5-03-24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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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带来新旧政策的更叠、衔接问题,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也不例外。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大幅缩小,销售方式、程序上也有了根本性改变。但所有这些规定,都带来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界限划在哪?
前不久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划定了“界限”,这也就带来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三分”的局面。
“旧盘”售给持“旧证”者
这里所谓的“旧盘”,指的是 2004年 12月 31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按照《通知》,这部分楼盘将销售给手头持有原来办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人,而且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等都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但为了保证销售的透明度,销售程序将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进行。3月21日、22日公开摇号销售的4个楼盘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个规定意味着,持旧证者不仅可凭证购买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合法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且还可以继续延用在核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面积时,不累计原住房面积的原有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你按职务、职称的级别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是 65平方米,那你购买一套面积为 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时,便可以全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如果你买的住房面积超过 65平方米,超出的部门按市场价格结算,与你原来的住房面积无关。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合法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是有限的,如果我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旧盘”卖完了我还没排上号,怎办法?您别急,如果你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条件,你就可以按新政策的程序去购买新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你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但符合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条件,那你就可以去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新盘”按照新办法执行
既然有“旧盘”,自然就有“新盘”。“新盘”是指2004年12月31日之后合法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这些楼盘的销售将完全按照新办法来执行。
首先,销售对象由原来规定的“拥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 2.5万元,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调整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其次,销售程序将严格按照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房源———申购登记———按困难程序排序———确定入围名单———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核发购房证明———轮候选房。
第三,购房者可以享受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一律按照65平方米与其原来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如果你原来有30平方米的住房,那么你在买经济适用住房时,35平方米(65平方米—30平方米)的面积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则要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不过这个差额如果不到20平方米的话,一律按照20平方米来核定。
第四,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部分将转为普通商品房
除了前面所说的两种情况外,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据介绍,之所以允许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方面是为了尽快启动普通商品住房这个住房供应新层次,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平衡各层次的供求关系。当然,这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现实状况推测,据估计,转化的方式可能有三种:一是将超过标准的大户型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二是在一个大项目中,按比例拿出部分楼座来转为普通商品住房;三是整个项目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半岛都市报记者 魏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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