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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和登记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5-06-10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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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市政府近日发布了《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须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七类信息 网上公示

    新发布的《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和登记机构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权属证明;
    (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四)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可售房屋 不得拒购

    新办法规定,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也须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预售合同 限期签订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售   需保留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备案和登记机构。

  买房手续 这样办理

    A.拟约——网上登记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需根据网上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备案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B.备案——公示房源

    备案和登记机构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同时在商品房的样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C.签约——申办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入在办理台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后,可以按照规定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办房地产权证。

    据悉,备案和登记机构还将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记者 贾晓阳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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