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购房楼盘二手租赁顾问法规指数地图黄页团购专题
 新浪青岛房产 >>> 新闻聚焦>>> 行业广角 >>> 建设部专家:只要持有房产 就都得交纳物业税

建设部专家:只要持有房产 就都得交纳物业税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6-01-18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推 荐】【评 论】【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不管你有几套住房,几十年前买的还是刚买的,只要你持有房产,就都得交物业税。”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对第二套住房征物业税的说法给予了澄清。

  陈淮解释,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动产,一类是不动产。对于动产,中国早就开始征税了。例如,人们的银行储蓄等,都要缴纳20%的利息税。不动产则主要指的是房屋等财产。尚未进入决策程序的物业税,就是针对房屋这种不动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物业税一旦开征,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只不过对人们的普通住房征税额可以为零。但是,对于大户型的享受型住宅,物业税的征收税率就会定在3%,甚至5%了。

  对已经购买的房屋征收物业税是否违背了“税不重征”的税法原则?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已购住房追溯征收物业税是不合法的。人们购房时不可能对以后税制的变动做出合理预期,因此,不能用一个新制定的而且是较重的征税标准,来约束此前的购买房产行为。

中新网
推 荐】【评 论】【 小字】【打 印】【收藏本页】【关 闭
□ 相关新闻
  • 国务院研究室丛明:物业税预计十一五后期开征(2006-01-18)
  • 国税总局研究推进物业税 面临政策征管等问题(2006-01-17)
  • 开征物业税不能降低总房价 只是降低购房的门槛(2005-12-21)
  • 物业税开征之路仍然漫长 具体征收细则难确定(2005-12-12)
  • 专家提醒:物业税导致房价下降 可调节贫富差距(2005-12-08)
  • 发表评论: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青岛房产会员,欢迎注册
    说    明: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评论内容:
     
    (声明:发言为读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青岛房产网站)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