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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房屋“养老金”才能收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规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8-01-05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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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交存完房屋“养老金”才能收房;交存参照系改变,购房者交存金额将减少——昨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市国土房产局有关人士昨表示,将根据新《办法》出台实施细则。

  根据新规,如果不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而目前,我市并未将交存房屋“养老金”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一般是购房人后期办理房产证时才交存。

  《办法》规定,购房人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不再以目前实行的“购房总款的2%”为额度,而改成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办法》还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这笔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截至去年12月,我市已归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2亿元,申请使用48起,共涉及维修基金426万元。

长江日报 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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