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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也要交“养老金” 青岛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待审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8-01-30 合作:
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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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也将交“养老金”
国家新政下月施行 《青岛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待审批
半岛网1月28日讯(记者 葛楠 刘兆球)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起实施。今后,市民购房在收房前要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记者今天从市房管局了解到,目前岛城只有公房有专项维修基金,商品房“养老金”的具体收取办法房管局已上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目前,岛城只有公房收取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而商品房尚没有设立这项基金。商品房的这笔费用今后如何收取和使用呢?市物业办监督检查科的田科长告诉记者,目前本市商品房还没有设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但市房产管理局已经起草了《青岛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底上报了市政府,现在正在等待审批过程中,详细内容还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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