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
购房
●
楼盘
●
二手
●
租赁
●
顾问
●
法规
●
指数
●
地图
●
黄页
●
论坛
●
专题
●
新浪青岛房产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房子卖贱了称“无权处分行为”反悔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房子卖贱了称“无权处分行为”反悔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新浪青岛房产频道 2008-04-04 合作:
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房子卖贱了称无权处分 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包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他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包某购买一套一居室回迁房。包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该回迁房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包某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后来,在钱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当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时,房价已上涨了不少。
分析:“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的权利标的(如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事后经权利人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事后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就本案而言,包某虽然当时还未取得该回迁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有《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某在取得产权后,协助钱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就是包某取得房屋产权),当条件成立时,该合同就应当生效。现在此条件已经成立,钱某也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包某再以自己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认定所签合同无效,理由不足。因此,法院对包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
相关新闻
房屋中介未取得授权 与买房人签合同无效
(2008-04-03)
共有房屋分割并进行公证 未变更产权无法单独出售
(2008-04-03)
离婚一方出售共有房屋 善意买房人签合同有效
(2008-04-03)
2007年报显示房地产企业毛利率最高超过55%
(2008-04-03)
二套房贷新政催生拐点 打击炒房杀伤力最高
(2008-04-03)
发表评论: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
注册
说 明: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评论内容:
查看网友评论
新闻搜索